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依法保密信息除外)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公开学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科技与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就业与合作处、保卫处、校工会、素质教育学院(国际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党委巡察办),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各信息拥有单位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工作重点。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细则,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细则,教师争议解决细则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在一定期间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在一定期间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与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三)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四)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五)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六)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宣传资料;
(八)资料索取点、档案馆查阅室文件;
(九)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设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其下设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云南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9日学校实行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2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1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服务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编制本指南。
一、学校信息获取方式
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公开的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在本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目录》,或者到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国土学院路1号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阳宗海校区明尚楼C419室)查询。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文本公开及在当面受理点公开等三种形式公开。
(1)网址:http://www.yngtxy.edu.cn/
(2)学校当面受理点
机构名称: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阳宗海校区明尚楼C419室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871-68160123
此外,学校还将采用校内外新闻媒介、宣传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学校信息产生后,学校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不得超过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涉及个人隐私的;
★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信息。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阳宗海校区明尚楼C419室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3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871-68160123
传真号码:0871-68160111
电子邮箱:yngtxy@yngtxy.edu.cn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国土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652501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本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本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学校将依据《细则》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校将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者应该受理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二、信息公开监督方式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监督电话:0871-68160980
办公地址: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阳宗海校区明尚楼C513室(纪检处)
邮 编:652501
附件: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